事件概述:
2021年7月21日,邓某入职某劳务公司,在该公司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杂工工作,月薪5700元。同年8月2日,邓某在步行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。经人社局认定,邓某的死亡为工伤。邓某的亲属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亲属抚恤金等费用。
法院审理:
法院审理查明,邓某与劳务公司未签署劳动合同,且公司未为邓某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。邓某因交通事故身亡,已获得第三人及保险公司的67.83万元赔偿。但邓某家属仍认为,作为工伤事故,他们有权再次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。
法院裁决:
法院认为,邓某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,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,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。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,劳动者有权分别提起诉讼。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出发,工亡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权益应优先得到保护。最终,法院判决劳务公司支付邓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.56万元,并对邓某未成年子女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7万元。
法律解析:
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应运而生,为劳动者提供了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两种途径。这两种赔偿方式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,责任性质、构成要件、请求权基础和责任承担主体均不相同。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分别就工伤保险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,并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。同时,基于民法上的损失填平原则和保险法上禁止得利原则,劳动者及其家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,应扣除实际产生的医疗费。
法官建议:
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,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,既保障劳动者权益,又有利于化解用工风险。劳动者应了解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,发生工伤事故后,注意收集证据,在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来源:人民法院报、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
作者:吁青、黄苑桦、张平
编辑:常跃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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